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向非关联商出口销售时,采用了国内信用证方式,但没有提供信用费用,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的银行短期利率为依据对其做了调整。
7.合纤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外经贸部对该公司报来的财务费用分摊表格进行了审查后认为,与被调查产品经营活动无关的资本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不应分摊到被调查产品中去,因此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销品分摊的财务费用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全部低于成本销售,外经贸部根据重新确定的成本费用及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利润计算出结构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依据其与非关联商的价格以及直接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二)比较与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作了适当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出口退税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应提供证据而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此次反倾销案中韩国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大韩化纤株式会社(DAEHAN SYNTHETIC FIBE RCO.LTD):8%
株式会社高合(KOHAP CORPORTION):16%
株式会社HUVIS(HUVIS CORPORATION):41%
世韩株式会社(SAEHAN INDUSTRIES INC):30%
合纤株式会社:8%
东丽世韩株式会社(TORAY SAEHAN INC):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