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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6号——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 第16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生产的53°陈年茅台酒和33°、38°、43°、53°茅台酒产品上使用茅台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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