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纱每厘米不少于9根,纬纱每厘米不少于9根。
3.4 外观
3.4.1 口罩应手感柔软、薄厚均匀、无臭、无味、平整及无破损;
3.4.2 缝线针脚应均匀,松紧适度,不得有跳线、脱针、漏针等缺陷。
3.5 水中可溶物
不得超过0.3%。
3.6 酸碱度
加酚酞指示液不得显粉红色,加溴甲酚紫指示液不得鲜黄色。
3.7 淀粉与糊精
加碘试液不得显蓝色或紫色。
3.8 荧光物
只允许显淡棕紫色荧光,除少数分离纤维外,不应显强蓝色荧光。
3.9 醚中可溶物
遗留残渣不得超过0.5%。
3.10 炽灼残渣
遗留残渣不得超过0.3%。
3.11 微生物指标
3.11.1 标识普通级的口罩应符合GB15979中相应的要求。
3.11.2 标识消毒级的口罩应符合GB15979中相应的要求。
3.12 标志、标识
标志、标识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a)室温:15℃-30℃;
b)相对湿度:65%±20%;
c)制备供试液试验用水:pH为6.5-7.5。
4.2 检验方法
4.2.1 尺寸
以通用或专用量具测量,应符合第3.1条规定。
4.2.2 层数
剪开口罩,目力检查,应符合第3.2条规定。
4.2.3 纱布密度
用专用织物密度镜,或人计数法,应符合第3.3条规定。
4.2.4 外观
目力检查,应符合第3.4条规定。
4.2.5 水中可溶物
取本品12.5g(称准量0.1mg)置烧杯中,加新沸过的热蒸馏水400mL,加热煮沸15分钟,冷至室温后,将水浸液移至500mL量瓶中,用新沸过的热水多次洗涤,合并洗液,冷至室温后,并入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摇匀,过滤。量取100mL水浸液,置水浴上蒸干,在105℃干燥至恒重,应符合第3.5条规定。
4.2.6 酸碱度
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100mL,加酚酞指示液3滴,另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100mL,加溴甲酚紫指示液2滴。摇匀后观察颜色,应符合第3.6条规定。
4.2.7 淀粉与糊精
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100mL,加碘试液2滴,摇匀,观察颜色,应符合第3.7条规定。
4.2.8 荧光物
取本品2件,拆成2层,置紫外灯(365nm)下检视,应符合第3.8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