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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在进一步总结我国广东、北京等地诊断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医学专家提出的意见,我部对4月14日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重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和出院参考标准,并同时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现将修改后的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继续将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卫生部属、部管医院。
  附件:1、修改后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试行)》修改说明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三日

附件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及蔓延。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它是一种冠状病毒亚型变种引起,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
  1、流行病学史
  1.1 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1.2 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疫情的区域。
  2、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注意:有少数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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