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境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
1.对原包装物、装载用水或冰和铺垫材料作消毒处理,水生动物经药浴后放入指定的养殖场地隔离检疫。隔离检疫场的条件和隔离检疫期间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2.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抽样和实施检验检疫。
3.隔离检疫期满、检验检疫合格的,解除隔离状态,允许进口单位投放养殖环境或者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同一隔离设施内全部动物作扑杀销毁处理,并对水体和隔离场地进行消毒。
(二)进境食用水生动物:
1.对原包装物、装载用水或冰和其他铺垫材料作消毒处理。
2.按照《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抽样后,水生动物可以进入销售或者消费环节。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进境水生动物不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将检验检疫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按《
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启动进境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来自同一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检疫官员检查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四条 进境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进境野生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科学研究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等特殊需要外,应当控制种用野生水生动物的进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向中国出口水生动物的问卷
一、输出国家水生动物管理机构
1.水生动物养殖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