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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接收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事宜的公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接收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事宜的公告
 (2003年5月4日)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对防治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社会各界也纷纷来函来电,表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要求通过卫生部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战斗在防治第一线的医疗卫生人员捐款捐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授权卫生部为此次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款物的接受部门之一。为了方便社会各界的捐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的机构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代表卫生部负责接受国内外捐赠事宜。
  二、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范围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港澳台社会团体和个人,外国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国际组织等符合以下捐赠意向之一的资金、物资、设备等,均属于我部此次接受捐赠范围:
  ——直接用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
  ——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医务人员或非典型肺炎患者的;
  ——用于奖励非典型肺炎研究人员和在救治非典型肺炎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医务人员的。
  (二)捐赠物资设备主要限于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直接有关的。包括:
  1、空气消毒机、防护隔离衣等消毒、防护用品;
  2、抗菌抗病毒等药品、生物制品、试剂;
  3、X光机(床旁)、X摄片机、血气分析仪、心电图机等诊断设备;
  4、重症监护床、便携式呼吸机、呼吸机(无创)等治疗、监护设备;
  5、医疗救护、防疫、消毒喷洒等专用车辆;
  6、其他相关物资。
  (企业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捐赠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号)有关规定)
  三、接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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