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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3年 第8号)


  为引导广大群众科学地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保证预防效果,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

  一、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即可,一般不需专门进行消毒。
  二、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消毒。
  三、能正常通风处、室外地面以及车厢等交通工具外部不需消毒。
  四、消毒的重点部位是: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包括:柜台、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公用电话、电梯开关、公厕、交通工具内部等。
  五、流行区一般每日消毒一次,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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