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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停止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3年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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