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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4、收集证据
  2002年5月8日,原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原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其中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作为贸易商提交了说明。另外,在答卷公司中,华夏塑胶(中山)有限公司作为台湾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单独提交了答卷,韩国株式会社LG商事(LG International Corp.)和株式会社韩华(Hanwha Corporation)分别作为(株)LG化学和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出口代理商单独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三)损害调查
  1、成立调查组和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组成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接受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时间内,有18户境外生产者、2户境外出口商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已知的4户中国大陆主要进口商均未参加应诉。前来应诉的公司向原国家经贸委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国家经贸委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4月1日和5月10日,分别向中国大陆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境外生产者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收回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9份,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5份,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0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和进行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4月16日召开了本案申请人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2002年7月至8月,听取了部分境外生产者的陈述意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的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5、中国大陆产业
  原国家经贸委依法对本案用于产业损害评估的中国大陆企业的代表性进行了审查。中国大陆5户申请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35%。在中国大陆产业中,除申请企业外另有14户企业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支持本案调查的声明,这14户企业2001年产量合计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7.1%。
  为了更全面考察中国大陆产业受损害情况,原国家经贸委除对中国大陆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外,增加了对支持本案调查的天津化工厂、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电化集团公司4户企业的调查。上述9户企业(以下简称被调查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调查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情况。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原外经贸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进口税则号39041000项下的聚氯乙烯。该产品是由氯乙烯聚合而成的高分子化合物,是一种热塑性树脂。以聚氯乙烯为基料,与稳定剂、增塑剂、改性剂等多种助剂混合,经塑化和成型加工,可制造出用途广泛、性能优良、多种多样的塑料制品,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农业、日常生活、包装及电力、公用事业等领域。
  该被调查产品的详细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聚氯乙烯
  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
  化学结构式:(CH2-CHCL)n
  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规格:聚氯乙烯纯粉
  制造工艺: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主要分为电石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电石乙炔法是用电石制乙炔,与氯化氢制氯乙烯单体,聚合成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是乙烯直接氯化、氧氯化制二氯乙烷,裂解得到氯乙烯,聚合制成聚氯乙烯。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耐热制品、机箱、硬制片膜、日用百货等。
  (二)关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
  在立案公告中,原外经贸部确定被调查产品范围是税则号为“39041000”项下的聚氯乙烯纯粉。
  在调查中,有的应诉公司提出,根据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差异及行业惯例,聚氯乙烯糊树脂(EPVC)和氯化聚氯乙烯(CPVC)与被调查产品不属同类产品,不应包括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中。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聚氯乙烯糊树脂和氯化聚氯乙烯与本案被调查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不在本案确定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内。因此,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出的主张予以接受。
  有的应诉公司提出,该公司生产的高聚合度树脂、交联树脂和共聚物型树脂等专用聚氯乙烯在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上、互相替代性上、生产工艺上以及用途上与通用聚氯乙烯树脂不同,应当排除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之外。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确定的被调查产品范围为聚氯乙烯纯粉,包括了各个型号的聚氯乙烯。高聚合度树脂、交联树脂和共聚物型树脂等专用聚氯乙烯与通用聚氯乙烯树脂在物理特性以及产品用途方面虽有一些不同,但二者之间的差别应是同一类产品中的不同型号的差别,二者之间在基本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用途方面一致,有一定的竞争性和互相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应包括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因此,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接受。
  三、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相似性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进行了审查,认为:
  (一)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在外观、密度、含氯量、溶解性等物理化学特性上与被调查产品相同。
  (二)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生产工艺上相同或类似。在聚合工艺上,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主要是采用悬浮聚合法。
  (三)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耐热制品、机箱、硬纸片膜、日用百货等。
  (四)中国大陆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分销渠道上基本相同,均是通过中间商转销到产品的最终用户。
  经过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在物理和化学性能、制造工艺、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等方面的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韩国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美国信科有限公司
  (Shintech Incorpora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答卷。由于该公司未提供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交易情况及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情况,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部分由公司直接出口到中国大陆,一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直接出口到中国大陆的部分依据直接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其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的部分,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其出口价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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