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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
 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总体要求,经研究,现就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工作职能范围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管理方式
  (一)按照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将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二)建设项目(工程,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度。
  (三)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1.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2.属于国家核设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工程);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工程);
  4.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报告备案工作。
  二、改变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管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标志制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对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管理方式作出了规定,国家局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提出执行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目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负责安全标志认证工作,并对认证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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