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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科技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
 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
 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又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从事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的管理,防止病毒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我们组织了从事微生物、环境监测、实验动物研究的有关专家,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规并参照国际上通行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现将上述两个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执行。
  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科技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为确保生物安全,防止实验人员感染和污染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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