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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科技部等关于规范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用汽车生产和使用的紧急通知[失效]

  4.长时间运输时,温度应控制在所运送医疗废物要求的温度范围之内。
  (三)消毒车
  1.车辆应具备抗菌、阻燃、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功能。
  2.司乘人员应与消毒器具等车载设备及随行设备分隔。
  3.随行设备应设计固定装置。
  4.安装车载通讯设备。
  二、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的使用要求
  医疗卫生单位使用防治非典专用汽车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卫机发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发电43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隔离、防护工作,专车要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规定是:
  (一)救护车
  1.配备经过非典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的专门医务人员和司机。
  2.必备的车载医疗设备:
  (1)紫外线消毒灯、氧气供应设备、自动无创呼吸机、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便携式血氧饱和度仪。
  (2)其他车载医疗设备根据实际需求配备。
  (二)医疗废物转运车
  1.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应当穿戴专用卫生安全防护服和用具。
  2.收集医疗废物的塑料袋或容器应当装入防渗漏的专用周转塑料桶(箱)后,再装入车内。
  3.必备的车载设备和随行设备:
  (1)车上应有单独的位置放置防护用品、清洁用具和手动压力喷雾器。
  (2)通讯联系设施。
  (三)消毒车
  必备的车载设备和随行设备:
  1.500~1000W汽油发动机一台。
  2.四套防护用品(装箱,包括帽子、口罩、手套、防护镜,隔离服、胶鞋、鞋套、污物装置等)。
  请各地生产和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请各地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科技部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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