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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医疗机构接收“非典”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的规定执行。对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救治,通过鉴别确定为“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才社明传1号)和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4号)规定给予解决。
  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武警、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京内医疗机构接收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按程序申报,费用由北京市拨付。
  附件:
  1.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
  2.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4号)
  3.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
  4.2003年月防治“非典”卫生医务人员工作补助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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