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 高检发诉字[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现印发各地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公诉厅反映。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公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要求公诉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刑事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和庭审方式的改革,要求公诉部门提高干警素质,创新公诉机制,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积极推动公诉工作与时俱进,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树立正确的公诉观念,全面履行公诉职能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公诉工作。增强大局意识,通过依法正确履行公诉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维护稳定的指示精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公诉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国家政治安定、经济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正确认识公诉工作的地位,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诉工作居于追诉犯罪的重要环节,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公诉职能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形象。
  3、主动适应新的形势,确立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思想,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轻视人权保障,忽视程序法的问题,注重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公诉原则,正确执行刑事政策,把办案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