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核安全关键岗位的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英文名称:Nuclear Safety Engin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