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办发[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人事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我们起草了《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六日
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政务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基层工作服务,实现人事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
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人事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反映人事工作的重要情况,反映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新思路、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反映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各级政府领导以及人事部门把握人事工作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人事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部门的办公厅(室)做好人事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的办公厅(室)是人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在政务信息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人事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