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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人事部门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组织开展人事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人事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人事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要完善政务信息网络,选好信息联系点并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第三章 人事政务信息队伍

  第七条 人事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级人事部门办公厅(室)应配备专(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机关其它部门应配备兼职信息员。
  第八条 人事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和人事工作的主要业务;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人事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下级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人事部门报送信息,同时应向本级政府报送信息,对上级人事部门或本级政府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内设机构应及时向本部门办公厅(室)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上级人事部门和各级人事部门的办公室,应当适时向下级人事部门或各内设部门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部门的信息工作部门要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下级人事部门向上级报送信息,必须经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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