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进口” 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从2003年开始,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统一考试录用(简称省级统一考试录用,下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原则
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有计划地进行。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一律实行职位竞争考试,所有拟招考职位均应向社会公开。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所必备的其他条件。
二、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工作
人事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内容,制定体能、心理素质测试、体检和考核等标准,指导、检查各地的考试录用工作。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试、体检以及考核等工作,由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三、进一步规范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程序
省所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由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提出拟录用计划,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地(市)(含副省级市,下同)所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由地(市)所属监狱劳教单位提出拟录用计划,经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同意后汇总上述两类拟录用计划,报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审批,并由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