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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

  四、强化领导负责制,一级抓一级。抓好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是法院领导的重要职责,各地法院必须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健全“一岗双责”制。要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作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法院领导切实承担起廉政建设的责任。
  五、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各地法院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既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法违纪行为,又要通过坚决查处已发案件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决不姑息迁就,必须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严格的法纪追究,纯洁法官队伍,保持法官队伍的廉洁。
  六、本通知适用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以上通知,望切实执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条款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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