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计价格[2002]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随着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业种植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粮食价格体制和产销区地区范围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为有利于准确地反映粮食购销价格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国家计委印发的《2000年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计价格[2000]345号)作了如下修改:
一、加强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监测,取消对定购价格的监测。经过近几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我国粮食价格机制逐渐完善,各地定购价与保护价基本并轨,监测保护价基本能够了解当地政府的粮食价格政策,为集中力量做好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监测工作,今年不再对各地政府确定的定购价格进行监测。
二、增加粮食混等平均收购价格监测项目。为提高粮食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解决农民实际出售粮食的质量与定价标准品粮食的质量存在一定差异,现行监测项目不能准确反映农民出售粮食实际价格的问题,增加粮食混等平均收购价格监测项目。
三、取消成品粮国营粮店价格的监测。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36个大中城市国营粮店已基本不存在,今后不再监测国营粮店的粮食价格。
四、精减粮食收购价格监测点。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农业种植业结构的调整,一些过去的粮食主产区现已成为主销区。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不再作为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监测点;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原有调查点的基础上,选择粮食生产具有代表性、价格监测工作又有较好基础的主产市、县,作为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监测的调查点,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监测点由过去的128个精减为89个。
现将修订后的《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各地要提高对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修改后的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努力提高粮食价格监测的工作水平。《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自2002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国家计委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