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的要求,为了及时了解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提高政府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搞好全国粮食的宏观调控,经对原监测报告制度修订,形成新的《2002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内容
重点监测各主产区粮食的政府保护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大型用粮企业的收购价格;产区集市原粮零售价格,以及36个大中城市、定点城市集贸市场成品粮的零售价格。
(一)原粮购销价格
原粮购销价格由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本省(区、直辖市)主产地(见附件四《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监测地区名单》)选择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用粮企业,集贸市场作为监测调查采价点,按照附件二《主产区粮食购销价格调查表》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核实、汇总、上报。
(二)成品粮销售价格
成品粮销售价格由全国36个大中城市和其它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本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贸市场作为监测调查采价点,按照附件三《成品粮零售价格调查表》的内容及要求采集填报。
(三)粮食价格分析及预警信息
各地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调查反馈农民对粮食价格政策的反映。特别是在粮食收购季节,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当地粮食的产、供、销情况,对粮食市场价格趋势作出有一定深度的预测,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各地每月、每季、半年、全年都要对本地粮食价格作出专题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
二、价格监测报告单位、采价单位(点)和报送办法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指定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收购价格具体监测报告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四《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监测地区名单》。
采价单位(点)为承担价格监测任务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个),大型用粮企业(1个)和当地大型集贸市场(1个)。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36个大中城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直接报送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其它定点市、县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送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