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放宽精算责任人条件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放宽精算责任人条件要求的通知
(2003年2月27日 保监发[2003]2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适应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两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放宽对产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条件要求,允许“中国准精算师”作为产险公司报备两险产品的精算责任人,任期两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