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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号——金乡大蒜、荣成大花生等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 第4号)
根据《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金乡大蒜、荣成大花生(KINUS牌、FLOWER牌)、莱芜生姜、莱芜大蒜、莱芜鸡腿葱、莱芜花椒、德清花(乌)鳖及其制品(清溪牌)、通辽黄玉米、赤峰羔羊肉(草原兴发牌)、内蒙古山羊绒、羊绒纱及羊绒系列制品(鹿王牌)等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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