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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对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等的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对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等的要求的通知
 (2003年1月21日 国质检食函[2003]6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向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见附件1)和日方《出口禽流感检查程序》(见附件2)及国家认监委推荐的19家对日出口水禽肉企业名单(见附件3)印发你们,供参考。
  另今后输日禽肉(鸡肉、火鸡肉。鸭肉、鹅肉、鹌鹑肉及其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应保证有附件4的有关内容。
  总局正就证书格式和有关内容同日方进行商谈。证书格式经双方正式确认后印发各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向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
     2.出口禽肉禽流感检查程序
     3.认监委推荐的19家对日出口水禽肉企业名单
     4.对日出口禽肉《兽医卫生证书》中必须有的内容(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向日本


             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向日本输出禽肉(以下简称为“出口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
  定义
  禽:指鸡、火鸡、鸭、鹅和鹌鹑。
  禽肉:指肉、骨、脂肪、血液、皮肤、羽毛、腱、内脏(仅指胃、心脏、肝脏,不包括头和气管)。
  1.原产地条件
  (1)中国规定禽流感(指H5、H7或其他高致病性亚型,下同)、新城疫和禽霍乱为应通报疫病。
  (2)禽肉启运前中国至少90大无禽流感。出口禽肉的原农场包括孵化场(以下简称“原农场”)须按照附件规定的病毒学和血清学检测证明无禽流感。
  (3)生产出口禽肉的地区,在禽肉启运前至少90天无新城疫。禽霍乱和其他中国当局规定的重大禽类疫病的地区(原农场周围至少半径50km范围内)。
  2.加工条件
  (1)出口禽肉加工厂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官方兽医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授权兽医(以下简称为“检验员”)进行日常卫生检查,以保证必要卫生措施的实施。
  (2)出口禽肉必须经2-(1)所述的检验员宰前、宰后检查,并无任何禽类传染病。
  (3)出口禽肉在加工过程中必须尽量去除头、气管和内脏而包括胃、心脏和肝)。
  (4)出口禽肉的包装必须用卫生或全新材料制成,外包装须加印经检验员认可的检疫合格标识、加工厂的名称和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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