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对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等的要求的通知

  3.储存条件
  出口禽肉在运至日本前必须储存在符合动物健康的安全和卫生条件下。
  4.动物卫生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签署出口禽肉检验证书,用英文在证书中表述本要求中1-(l)、1-(2)、1-(3)、2-(1)、2-(2)、
  证书中应表述本要求中2-(3)检验程序。在出口国并非出口产品的原产国的情况下,出口国主管当局出具的检验证书须附有产品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检验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附件2:        出口禽肉禽流感检查程序



  1.检查对象
  生产出口禽肉的饲养群。
  2.检测频率
  一年至少一次。
  3.方法、采样量和材料
  方法(1):接种鸡胚。
  采样量(A):应保证即使有10%禽流感发生,该采样量保证检测到的可能性达95%。
  材料:泄殖腔试子。
  或方法(2):琼脂凝胶免疫扩散实验。
  采样量:(B)=A×4(A的4倍)。
  材料:血清。

               不同群体量的采样量

┌─────────┬───────────────────────┐
│         │         采 样 量         │
│  群体量(只) ├──────────┬────────────┤
│         │  鸡和火鸡(只) │  鸭、鹅、鹌鹑(只) │
├─────────┼──────────┼────────────┤
│ 1~29      │1~20        │1~20          │
│ 30~39     │ 21        │ 25          │
│ 40~49     │ 22        │ 30          │
│ 50~59     │ 23        │ 35          │
│ 60~89     │ 24        │ 40          │
│ 90~199     │ 27        │ 50          │
│ 200~499    │ 28        │ 55          │
│ 500以上     │ 30        │ 60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