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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开展保护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专项整顿活动的通告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国家空管委、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加大对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资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更改已核定的无线电台(站)技术参数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针对那些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三、具体实施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11月1日,各相关设台单位进行全面的自查工作。
  电信运营公司应对网内终端进行自查,坚决杜绝大功率无绳电话的设置使用。各寻呼台站应对无线寻呼发射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保其按核定的技术参数工作。广电、民航系统及军队应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对本系统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无线电频率资源长期闲置现象、无线电台(站)是否具备完整的设台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擅自更改已核定的无线电设备技术参数的现象、在用无线电设备是否符合已核定的技术参数等问题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设台审批手续的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应及时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补办相关手续。补办手续截止时间为2003年11月1日。对于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设台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补办设台审批手续工作的具体要求可以直接向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咨询。
  (三)2003年11月至2004年6月,各地有关部门重点对本地区相关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针对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整顿重点,开展本地区的整改工作。重点整顿工作于2004年6月15日前结束。
  (四)从2004年第三季度至第四季度,有关部门将对本次专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本通告要求进行系统内整改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
  各相关部门及设台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上要求,认真落实专项整顿活动的各项任务,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并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有效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安全使用,共同维护好无线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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