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期满后30日内向专项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并准备好相关材料。课题验收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专家组审查有关验收申请材料,经审查批准后,依据课题合同进行验收。对于经费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课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作为课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科技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和农业部组织验收。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技术报告、样机、样品、测试等技术上的准备工作。重大专项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六章 成果与文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课题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以及课题资产管理按照《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节水农业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形成的国家保密技术和成果,按照《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信息与文档管理按照《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附件1: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
与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课题编号: 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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