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检查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传染来源、接触方式、可能传播途径、密切接触者范围及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处理;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象
(一)收治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地方、部队、行业、企业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
(三)农村乡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
(四)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
三、方法
设区的市(地区)、县按照本方案的内容,依法组织对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各地市、县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卫生部同时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随机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传染病疫情情况,抽查3个设区的市(地区),每个设区的市(地区)在辖区范围内按照抽查对象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
1、非典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各随机抽查1个。
2、地方、部队、行业、企业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各随机抽查1~2个、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个。
3、农村乡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各随机抽查5个。
医疗机构检查表见附件1。
(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
市(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和随机抽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各1个。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检查表见附件2。
(三)非典病例流调情况
非典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中随机抽查3例追踪核实流调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
四、时间安排:
(一)2003年6月1~15日,各地组织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卫生部将在此期间同时进行抽查(卫生部具体抽查安排另行通知)。
(二)2003年6月20日前,请各省将自查总结、省级抽查的基础资料、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以书面、磁盘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报我部卫生监督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邮编:1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