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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由船长、轮机长指挥或者值班。
  第八条 禁止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试航、测速、校正罗经差等行为。
  第九条 禁止处于不适航状态的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禁止超过船闸闸室有效尺度的船舶过坝。
  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在充分论证、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后,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安排进入交通管制区。
  第十条 船舶进出船闸和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船闸前应当检查船况,避免突发性故障影响船闸运行;
  (二)应当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三)禁止船舶在引航道内追越和并列行驶;
  (四)船舶在引航道内对驶相遇时,上行船舶应当主动避让下行船舶;
  (五)船舶进出闸室的航速不得超过1.0米/秒;船舶进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7米/秒,出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5米/秒;
  (六)严禁将浮式系缆桩等闸内专用设施用于船舶牵引、制动等其他用途;
  (七)禁止过闸船舶的船员、乘客翻越上岸。
  第十一条 交通管制区内的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
  (二)在渡口附近穿越交通管制区,并避免与顺航道航行的船舶流向成相反方向航行;
  (三)注意避让交通管制区内直航的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第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或者抵坡停泊。
  锚泊驳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规定落实护航拖轮,并定期检查驳船的锚泊情况。
  第十三条 船舶并靠码头的总宽度不得超过50米。船舶靠泊时不得超过码头设计负荷能力。
  第十四条 禁止在航行、锚泊的船舶间相互过客、转载。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在禁航区内,禁止构筑、设置除三峡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任何水上水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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