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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内建设造(修)船厂、拆船厂。
  第二十五条 船舶和有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垃圾、排放污染物和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六条 交通管制区内的船舶应当配备足够的船舶油污水、垃圾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第二十七条 船闸运行部门、港口经营人应当编制防污应急预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三峡水利枢纽转换运行水位(坝前水位蓄至正常高水位或者降至各限制水位)、泄洪冲砂时,枢纽主管单位必须提前48小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三峡水利枢纽运行时,如遇特殊情况引起水位骤变,应当立即通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横驶区应当按规范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防淤隔流堤上应当在不同水位期按规范设置助航标志。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进行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以及捕捞、炸鱼等活动。
  禁航区和引航道内禁止游泳。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域进行水上无线电通信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的频率进行通信联络。
  第三十三条 船闸闸室上、下两端均应当设红、黄、绿号灯各一盏。船舶应当按下列信号进出船闸:
  (一)红光灯表示停止进(出)闸;
  (二)黄光灯表示准备进(出)闸;
  (三)绿光灯表示允许进(出)闸。
  升船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
  第三十四条 通过船闸的船舶,在进入交通管制区前应当显示过闸信号,进闸后解除信号。船舶通过船闸白天显示“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闪光灯一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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