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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应对“非典”突发情况紧急工作预案的报告》的通知

  (2)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法规无法调整、法规界定不清或其它新苗头、新动向、潜在危机等情况,要迅速、及时地向市局、区县政府报送情况、建议或请示,不得拖延、等待;
  (3)各分局对辖区内出现食品污染的情况,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封存,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要迅速查明品种、产地、供应渠道、进货数量、可能的传播范围以及其它地区内食品受污染的情况,并立即报市局办公室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调查核实存放、销售受污染食品的地点,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现场配合,确保4小时内全部下架,严防污染扩散;对疑似受污染的食品,要立即通过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和鉴定。对经检测确定为污染的食品,也要4小时内全部下架,同时,追溯源头,并立即上报市局办公室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4)为控制疫情蔓延和防止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如经营场所及经营人员受到严重污染的,除迅速将情况上报市局办公室和区县政府外,可立即责令经营单位暂时歇业、停业或关闭,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对受污染的场所及人员进行处置;
  4.系统内部人员受到大范围污染的处置方式
  对因内部人员受到大范围污染,造成执法和正常工作力量不足的,要立即上报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判定情况,统一调配力量或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二、第二类情形及相应工作预案
  (一)第二类情形
  1.因“非典”疫情发展,导致局部地区存在制造、贩卖、销售与医治、预防“非典”疫情有关的假冒伪劣医疗用品、物资及商品的;
  2.局部出现抢购食品、药品及其他有关商品现象的;
  3.销售防“非典”物品引发欺行霸市、强行搭售(经营范围中有零售却只批发不零售)以及进行虚假商品广告宣传与误导等行为的;
  4.辖区范围内出现囤积居奇、待价而沽和哄抬物价现象的;
  5.辖区范围内出现个别经营场所、经营者受污染情况的;
  6.本单位内部出现小范围、个例感染病毒或需要隔离情形的。
  出现上述情形,经辖区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启动二级预案。同时将启动二级预案的情况迅速上报市局。
  (二)二级工作预案的状态与工作要求
  1.执法人员的备勤与在岗
  (1)分局执法队力量全员24小时在岗、备勤,人员、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所有与履行职能有关的资源全部备勤。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2)市局执法队50%的力量备勤,不得无故脱岗、离队。并保证相应比例的资源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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