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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2号--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情况进行了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全部是通过日本国内非关联贸易商来进行的。调查机关以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出口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该公司提供的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基本可信,对调整的主张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接受其主张。调整项目的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数额确定。
  3、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总数量占该公司对中国出口总数量超过5%,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有部分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没有超过20%,调查机关以包括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的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有部分同类产品销售给日本国内关联公司,三菱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与非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差异情况不同,调查机关通过核查,决定将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排除在正常价值确定范围之外。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审查了公司与宇部兴产株式会社之间的交易情况,该公司与宇部兴产株式会社互有采购同类产品,但其交易价格只是名义价格,不反映市场价格情况,调查机关认定该类销售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因此将该类交易排除在正常价值确定范围之外。
  关于公司所报的成本资料,调查机关经过核查,认定公司在答卷中提交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准确可信,接受其提供的资料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成本。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该公司提供的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基本可信,对调整的主张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接受其主张。调整项目的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数额确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情况进行了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全部是通过日本国内非关联贸易商来进行的。调查机关以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出口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该公司提供的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基本可信,对调整的主张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接受其主张。调整项目的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数额确定。
  4、日本东丽株式会社(Toray Industries,Inc.)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总数量占该公司对中国出口总数量超过5%,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有部分同类产品是销售给日本国国内关联公司,调查机关认定与该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与非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差异不大,因此决定将该关联交易包括在正常价值确定范围之内。该公司大量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决定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以其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关于公司所报的成本资料,调查机关经过核查,认定公司在答卷中提交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准确可信,接受其提供的资料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成本。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该公司提供的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基本可信,对调整的主张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接受其主张。调整项目的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数额确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情况进行了审查和实地核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部分产品由位于日本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给中国国内的非关联客户;其余部分产品是由位于日本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国内的非关联客户或者由其关联贸易商再次通过位于日本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国内的非关联客户。对于通过第一种方式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以该公司与位于日本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对通过第二种方式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以其关联公司转售给第一个独立客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该公司提供的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基本可信,对调整的主张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接受其主张。调整项目的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数额确定。
  5、比利时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BASF ANTWERPEN N.V.)
  经审查,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只负责生产己内酰胺,所有己内酰胺产品通过内部交易销售给关联公司--巴斯夫AG,由巴斯夫AG负责市场和营销工作。调查机关决定以巴斯夫AG销售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生产的己内酰胺情况为基础确定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巴斯夫AG在比利时国内销售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生产的己内酰胺的情况。调查期内,巴斯夫AG与同业公司存在换货交易,交易价格只是名义价格,不反映市场价格情况,调查机关认定该类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因此决定将该类交易排除在正常价值确定范围之外。经排除后,巴斯夫AG在比利时国内通过正常贸易过程销售同类产品的总数量仅占巴斯夫AG对中国出口总数量极小比例,低于5%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结构价格方式来确定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己内酰胺的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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