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该公司提供的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基本可信,对调整的主张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接受其主张。调整项目的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数额确定。
8、俄罗斯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公司(Kuibishevazot Joint Stock Company)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俄罗斯国内销售的总数量占该公司对中国出口总数量超过5%,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大量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决定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以其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关于公司所报的生产成本资料,调查机关经过核查,对公司从西伯利亚石油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依照市场价格进行了调整,并对原材料投入成本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关于公司所报的其他生产成本资料,调查机关经过核查,认定公司在答卷中提交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准确可信,接受其提供的资料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关于公司报告的有关费用,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因为公司具体工作人员变动,原先报告的销售费用分摊方式无法还原表格数据,所以公司按照要求重新填写了销售费用表格。调查机关经审查和实地核查后,认定公司重新填报的表格数据和相关证据准确可信,可以接受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成本。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该公司提供的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基本可信,对调整的主张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接受其主张。调整项目的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数额确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情况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全部是通过贸易商来进行的。调查机关以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出口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有关出口价格的调整,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公司没有报告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包装费用,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包装费用数据,并在终裁时根据核查结果增加了该项目的调整。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出的其他出口销售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接受。其他出口销售调整项目的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数额确定。
9、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公司(Kemerovo Joint Stock Company “AZOT”)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俄罗斯国内销售的总数量占该公司对中国出口总数量超过5%,符合数量要求。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该公司一部分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以易货贸易形式进行,而随后公司没有提供材料证明这部分交易的价格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排除这部分易货贸易形式的交易,以其剩余的国内销售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该公司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全部高于成本进行,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公司所报的成本资料,调查机关经过核查,认定公司在答卷中提交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准确可信,接受其提供的资料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成本。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该公司提供的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基本可信,对调整的主张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接受其主张。调整项目的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数额确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情况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全部是通过非关联贸易商来进行的。调查机关以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出口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公司没有报告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包装费用。公司在核查后补充的包装费用数据,没有提交相关的资料或证据,调查机关在终裁时采用其他俄罗斯公司的资料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出的其他出口销售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接受。其他出口销售调整项目的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数额确定。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佣金以及利润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调查机关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