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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



  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编码,参照《居民身份证》和国家标准《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号码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编制。在制发和打印金融许可证时,金融机构编码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个别部分由人工修订。全套编码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数字组成,共14位,按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图示如下:(图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一)是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A-政策性银行、B-商业银行、C-住房储蓄银行、D-城市商业银行、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G-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H-信用卡公司、I-邮政储蓄机构、K-信托投资公司、L-企业集团财务公司、M-金融租赁公司、W-外资银行、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Z-其他类金融机构。
  (二)是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代码。“1”为法人金融机构,“2”为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四)是被批准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A类:01-国家开发银行、02-中国进出口银行、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B类:01-中国工商银行、02-中国农业银行、03-中国银行、04-中国建设银行、05-交通银行、06-中信实业银行、07-中国光大银行、08-华夏银行、09-中国民生银行、11-招商银行、12-广东发展银行、13-兴业银行、14-深圳发展银行、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6-恒丰银行
  C类:01-
  D类:城市商业银行
  F类: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
  G类: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0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I类:邮政储蓄机构K类: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
  L类:财务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财务公司
  M类:金融租赁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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