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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2002年8月1日发布2002年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分别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6月18日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依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相关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调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中国大陆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认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8月1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7月24日,原外经贸部通过中国驻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通知了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经贸办公室本反倾销调查案即将立案,并随后提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同年7月25日原外经贸部通知了日本、韩国和美国驻华大使馆本反倾销调查案即将立案,并随后正式提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同时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2、应诉登记
  自本案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报名应诉期内,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通过代理律师向原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登记参加本反倾销调查案的应诉。
  3、发放并回收调查问卷
  2002年8月30日,原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向原外经贸部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各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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