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卷提交截止之日前,原外经贸部共收到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应诉公司的答卷和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的说明。
4、证据收集
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多次发放了补充问卷,各有关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为公平公正地进行本案的调查工作,原外经贸部有关人员于2003年2月16日至17日前往申请人企业之一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了解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运输、包装和储存等情况。
5、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在案件调查期间,原外经贸部有关人员多次会见了申请人代表、应诉公司人员和有关进口商,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2003年3月21日,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希望能将用于生产聚碳级双酚A的苯酚排除在反倾销调查之外。为此,商务部多次同有关利害关系方协调联系,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考虑和研究。鉴于目前的特殊情况,商务部无法根据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和开展专家论证等研究工作,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工作进度,商务部决定暂将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延展至终裁前解决。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原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
2、应诉登记
2002年8月1日,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后,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和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等4家境外生产者、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等通过其代理律师向原国家经贸委登记应诉。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本案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组成苯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是否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初步调查。
4、发放调查问卷
2002年9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大陆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地区)有关生产商以及出口经营者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台湾化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江苏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化宁波贸易有限公司等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国内苯酚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
5、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2002年12月11日、12月13日,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分别拜会原国家经贸委,就苯酚反倾销案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并陈述意见。
6、实地核查
苯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2年11月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是否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造成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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