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
海关税则号: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02年版)》中列为:29071110。
英文通用名称为:Phenol。
产品分子式:C6H5OH。
产品特征和用途:苯酚,俗名石碳酸,常温下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之一,在工业上用途广泛,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在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中也有应用。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苯酚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质、原材料构成、制造工艺和生产过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苯酚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据此依法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调查机关了解到,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79.31%、85.14%和85.35%,根据《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的数据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调查期内苯酚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中国大陆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中国大陆价格
1、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三井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日本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总额的5%以上,符合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三井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财务报告提供的数据,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根据重新核算的成本数据,对三井公司调查期内日本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其中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占全部销售的比例不到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全部国内销售属正常贸易销售,可作为确定调查期内三井公司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三井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日本国内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三井公司的日本国内销售全部通过非关联的贸易公司进行。对于三井公司提出的贸易环节的主张,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有关票据等等,在调查机关发放补充问卷后,该公司仍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明,因此调查机关对这项主张不给予采纳。调查机关暂时接受了三井公司提供的日本国内销售材料中的信用费用、运输费用、回扣等项目的调整。
(2)出口中国大陆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井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出口中国大陆被调查产品的材料。三井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调查机关发现三井公司通过一贸易公司对日本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时,给予这个公司销售回扣,但该公司通过同一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同类产品时,在相同的情况下却未提供回扣。为此,调查机关暂按三井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的支付给上述贸易公司的回扣比率,调整该贸易公司在相同的情况下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回扣数额。调查机关暂时接受三井公司提出的出口中国大陆的信用费用项目的调整和CIF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