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2)出口中国大陆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台化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调查机关暂时接受台化公司提出的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佣金、报关代理费、外销L/C贴现费、L/C押汇手续费、港口管理费、港口设施使用费、消防船费用、贸易推广费和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等的项目调整以及CIF价格。
  4、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台湾地区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信昌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台湾地区内销售数量占同期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5%以上,符合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根据信昌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该公司生产成本、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情况,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情况。调查机关利用重新核算的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对信昌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的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低于成本的台湾地区内销售占全部销售超过20%。调查机关认定,信昌公司的上述低于成本的销售数量较大,属非正常条件下的贸易。信昌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的高于成本的销售占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比例超过5%,调查机关确定将这部分销售作为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信昌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台湾地区内的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信昌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的销售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部分由该公司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调查机关根据信昌公司在答卷中提供的有关信息,如日期以及利息率,重新核算了信用费用调整项目。由于信昌公司未能提出如财务单据等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其提出的贸易环节的调整主张。调查机关暂时接受了信昌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输费用、包装费用的调整主张。
  (2)出口中国大陆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信昌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期内信昌公司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部分由该公司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根据信昌公司答卷提供的有关信息,如有关日期、利率和折扣率等,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其他折扣和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时接受信昌公司提出的港口装卸费、报关代理费和出口检验费等项目的调整和CIF价值。
  (二)价格比较和倾销幅度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各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分别为:
  1、日本
  (1)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7%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