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地认定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基地的认定条件是:
(一)是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有鲜明产业特色的区域,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其有统筹安排和支持措施;
(二)已经或正在从事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或者已经具备吸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开发能力;
(三)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具备良好的信誉;
(四)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五)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863计划成果产业化。
第五条 基地的认定原则:
(一)择优原则。基地认定引入竞争机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区域中,择优认定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
(二)需求原则。基地认定要与国家、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和发展目标相结合,与地方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相结合;
(三)分步原则。基地认定分期分批进行。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程序如下:
(一)企业或特色区域根据基地认定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填写基地申请书。
(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正式报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超过一家的注明排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委托科技部有关事业单位负责相关具体事宜。
第七条 基地的认定
(一)由有关事业单位会同863计划领域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评议,提出建议认定名单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汇总审核,提出最终认定名单,经联办会讨论评审后,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二)通过批准的基地由科技部以部发文的形式认定。科技部向认定的基地颁发认定证书,授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称号。
(三)基地认定的时限为三年。
第四章 基地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基地在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基地要以加速实现863计划成果产业化为宗旨,充分发挥基地的聚集效应,转化已有的863计划成果,积极吸引适合本基地发展的863计划成果在基地内进行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基地要加强机制创新,形成新的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为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积累经验;基地要充分发挥辐射作用,积极联合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承担863计划项目及其它科技计划项目,转化项目成果,推动形成本地特色高技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