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必须经外汇局批准方可汇出资金。
7.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须及时调回境内存入境内期货专户,汇回的外汇须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境内开户银行应设台账进行逐笔登记。持证企业调回的盈利作为下年度申请风险敞口额的重要依据。
8.持证企业应当在办理开户手续后15天内将开户、增加原账户支出范围等情况报外汇局。
(二)境外外汇账户
1.持证企业申请开立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开立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申请报告;
(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2.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只能开立在已得到证监会认可的期货经纪机构。持证企业在取得外汇局年度风险敞口确认和开户批复文件后方可到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境外账户的户数由外汇局根据持证企业的业务需要,商证监会掌握。
3.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收支范围只限于经证监会核准的、在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开展期货业务项下的资金往来。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资金的往来划拨,只能通过经外汇局批准的境内期货专户和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4.持证企业在办妥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开户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开户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三、进出口核销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的现货进出口,按照一般贸易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持证企业和相关银行须按照《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和履行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义务。
五、信息反馈
境内开户银行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金情况表》;持证企业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报送《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金情况简表》及与此相对应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对帐单)。上述报表均须附软盘报外汇局汇总。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报送该月前半年期货项下风险敞口额及其使用情况、期货盈亏情况及其相对应的现货盈亏情况。外汇局每半年与证监会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六、本操作规程自对外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同意中国铝业公司等十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3]15号)
中国铝业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铝业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请上述企业按照《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的规定,持本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换营业执照,增加境外期货业务内容;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设立境外期货外汇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