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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每个省在本省建筑安装行业中选择3至5户有代表性的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检查对象。所选择企业的规模由各省自行确定。
  三、检查内容
  对建筑安装企业取得和开具的全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中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部门采集发票原始信息后,转交国税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协查。
  (一)对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发票的协查要求是:
  1.开票单位是否存在,开出的发票是否是开票单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
  2.被查企业的发票联与开票单位的存根联及记帐联是否内容一致,按取证要求对存根联和记帐联提取书证。
  3.开票单位与被查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无货虚开的情况。
  4.被查企业向开票单位付款的情况,是否存在票货款不一致的情况,按取证要求提取书证。
  5.开票单位是否按开票金额足额申报纳税。
  相关表单见《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取得发票协查情况清单》(表格1)
  (二)对建筑安装企业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定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要对其所开具的发票进行协查,通知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查处受票企业。相关表单见《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开具有问题发票通知单》(表格3)。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如企业在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因政策不明确造成的问题等等,都要一一列明,认真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本《实施方案》所列附表不能全面反映检查结果的,各地可增列附表予以统计说明。
  (二)涉及跨省发票协查的,由各省局负责与总局之间以电子文件传递。委托协查单位向总局报送表格1和表格3,受托协查单位在完成协查工作后向总局报送相应的表格1和表格3。纸制证据资料由委托协查单位与受托协查单位之间直接寄达,同时传递相关电子文件。总局接受各省协查信息的信箱地址是:NOTES信箱:“总局税收专项检查”或“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E-mail信箱:xtc2002@ sina.com。
  其他检查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
  五、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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