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8月19日 保监办函[2002]66号)
深圳保监办:
你办《关于明确<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深发[2002]1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空气中的有害化学物质(气雾、粉尘、酸雨等)对保险车辆的腐蚀造成的损坏属于“朽蚀”,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32号)基本险2.1.1条明确规定“朽蚀”损失为责任免除。根据《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1999]52号),“朽蚀”指机件与有害气体、液体相接触,被腐蚀损坏。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是指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保险车辆受损,因此本案不属于“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的情况。
二、已保险的拖头拖带未保险的拖架造成的损失,应属于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