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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让广大管理者和职工了解《条例》的主要精神,自觉地遵守《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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