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
《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目前,各地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状况远不能适应贯彻落实
《条例》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调整职能,理顺关系,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
《条例》的施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工伤保险工作难度大、程序多、管理复杂、业务量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各地要注意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工伤保险部门工作,注重吸收充实相关的专业人才。在当前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好业务工作与培训的关系,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工伤保险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服务水平。省级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要始终坚持把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培养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四、搞好现有政策向
《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
原劳动部发布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
《条例》施行生效之前依然有效。从现在到
《条例》施行这段时间内,在为
《条例》施行进行准备的同时,要做好工伤保险的日常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一要按照现行政策继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已经实施工伤保险的地区,要继续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不得将现有工伤保险工作推迟到
《条例》实施后进行。二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三要分级负责,做好信访工作。各地要对
《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准备好应对措施,做好思想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