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科技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一般情况下,子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等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子课题承担单位签定子课题合同约定;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子课题也可与科技部签定子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十六条 专项实行课题执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主持人于每年10月底前编写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课题应在年中、年终书面向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汇报本课题取得的重大突破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在课题执行的中期,组织国内外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课题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原则上每年11-12月组织召开课题年会,集中听取各课题的年度进展汇报,并组织国内外专家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课题年度计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九条 在课题、子课题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予以撤销:
一、不具备实现预期目标的能力和条件,或研究方向对专项的总体目标的实现无意义;
二、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比较,已无创新性和技术优势;
三、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进度严重滞后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一条 专项中属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课题,其经费使用遵照《国家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属于863计划的课题,其经费使用遵照《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国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长负责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子课题的执行情况,提出子课题经费调整意见,并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