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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失效]

  (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三)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
  (一)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提供的材料包括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等。
  (二)经审查合格后填报《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
  (三)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
  第十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
  (一)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培训学习的;
  (二)涂改或者转借资格证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二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十三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人员登记表及有关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
  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转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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