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确定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并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管辖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和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