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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规范寄递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2]1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规范寄递企业
 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2]1号)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于2002年1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寄递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2]1号)。由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邮政局在具体委托办法上未取得一致意见,致使委托手续无法办理。经研究决定,暂缓执行我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寄递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2]1号)中有关办理邮政委托手续后再行通过年检的规定,待明年年检时再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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