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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开展汽车(含小轿车)连锁经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等
 四家企业开展汽车(含小轿车)连锁经营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2]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经研究,现同意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上海联合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汽车(含小轿车)连锁经营。
  经批准的汽车及小轿车连锁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关于规范汽车连锁经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字[1999]3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连锁分店,切实加强对所属分店的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汽车(含小轿车)连锁经营的管理,分店只能销售从总店统一配送的车辆,对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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