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等
四家企业开展汽车(含小轿车)连锁经营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2]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经研究,现同意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上海联合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汽车(含小轿车)连锁经营。
经批准的汽车及小轿车连锁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关于规范汽车连锁经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字[1999]3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连锁分店,切实加强对所属分店的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汽车(含小轿车)连锁经营的管理,分店只能销售从总店统一配送的车辆,对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