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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供电部门在农村电网改造中滥收费用问题如何定性处罚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供电部门在农村电网改造中
 滥收费用问题如何定性处罚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29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许昌县电业公司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中让农民承担部分施工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等问题的请示》(豫工商[2002]1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供电部门在农村电网改造中,违反国家规定滥收费用的行为,应按照我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75号)处理。
  二、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滥用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又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应按照我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90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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